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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红丽与青岛铁道大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丽,青岛铁道大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199号原告:孙红丽,女,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铁道大厦,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46号3楼。法定代表人:王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丽与被告青岛铁道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红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红丽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