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熊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该行佐龙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霞,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霞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99.02元及利息;二、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400元及执行费499元。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王霞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毕所有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