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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慎林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唐慎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098号原告: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八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系该公司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89号。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系该公司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慎林,女。原告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慎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