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与被上诉人肖建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肖建雄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村金家宅100号5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建雄,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鹿马桥镇沙子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4********。上诉人上海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1、凡在淘宝网上购物或销售商品,在注册成为淘宝用户时均需与淘宝网签订《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的第十条明确约定了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就产生纠纷时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请为侵权之诉,但却援引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为其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到本案中,肖建雄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与上海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快递寄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以买受人肖建雄提供的收货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肖家园街道珍珠路88号为合同履行地,故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晖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