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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琴、李穆雪等与雷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李穆雪,雷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33号原告张琴,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现住正阳县。原告李穆雪,女,201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琴女儿。法定代理人张琴,住址同上。被告雷盼,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原告张琴、李穆雪诉被告雷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长张凌飞、审判员吕仁杰、人民陪审员刘双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凌飞审 判 员  吕仁杰人民陪审员  刘双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