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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叶付强与李芳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付强,李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823号原告:叶付强,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九龙坡区被告:李芳,女,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九龙坡区。原告叶付强诉被告李芳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登记立案。原告叶付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付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