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凯与广州市裳秀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凯,广州市裳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4329号原告:常凯,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广州市裳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邓义香。原告常凯与被告广州市裳绣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裳绣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裳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652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19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商城爱裳绣旗舰店购买8件衣服,共花费652元,订单号:2374048801713624。被告在其经营的旗舰店产品价格宣传中存在价格虚假宣传,所谓的原价完全是虚假的,根本没有实际成交记录。另,原告收到货后发现衣服吊牌上没有产品名称、等级、型号、所含主要成分、执行标准、安全类别等,属于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此产品很可能含有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及甲醛等会对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被告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裳绣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凯提供网站宣传及订单截图10张,成衣实物三套,用以证明2016年9月19日,原告常凯在天猫网站上从被告裳绣公司处购买了8件成衣,共支付货款652元,并已确认收货。现原告常凯认为被告裳绣公司出售的成衣属于不合格的三无产品,可能含有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成分,且被告裳绣公司对价格虚假宣传,没有真实的成交记录,因此主张要求被告裳绣公司返还购物款652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956元及原告常凯的误工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常凯主张被告裳绣公司出售的成衣为三无商品,且可能含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物质,应当退货退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被告裳绣公司在衣服的吊牌中的标识过于简单,在网站的宣传中亦未对其销售的衣服进行详细说明,故原告常凯的该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常凯要求被告裳绣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常凯所购买的成衣并未给其在日常生活中带来实质性影响或损害,因此,对于原告常凯要求被告裳绣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常凯要求被告裳绣公司支付误工费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裳绣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常凯购买8件衣服货款652元。二、原告常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裳绣服装有限公司退还其所购买的8件衣服。三、驳回原告常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凯负担35元,由被告广州市裳绣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