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河北冀衡(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河北冀衡(集团)药业有限公司,李国生,马朝华,杜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河北冀衡(集团)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国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被执行人:马朝华,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被执行人:杜建民,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马朝华、李国生、河北冀衡(集团)药业有限公司、杜建民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冀衡(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159.8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