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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张云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财保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845。负责人:陈亮,行长。被申请人:张云龙,男,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云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云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