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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树豹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豹,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树豹醉酒驾驶甘DM54**号小型轿车,沿景泰县车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泉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抽取血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陇通鉴所(2016)毒鉴字2022号,被鉴定人李树豹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23.15mg/100ml。被告人李树豹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树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武某证言,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3.1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豹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树豹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尚丽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