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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周喜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周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1刑初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周喜,男,1979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甘泉县,汉族,文盲,住陕西省黄龙县崾崄乡,农民。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龙县院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周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武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周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16时10分,被告人刘周喜驾驶无牌证纵情牌二轮摩托车从黄龙县三岔镇黑牛坪村回家,当车行驶至黄龙县崾崄乡牛毛崾崄时,与相向行驶的孟某驾驶的陕J283**号江淮牌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周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周喜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70mg/100ml。系醉酒驾驶。庭审查明中,被告人刘周喜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刘周喜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周喜拘役三个月以下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周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周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周喜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周喜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周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周喜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周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凤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