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景纯与科右前旗俄体镇鑫禄五金建材商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纯,科右前旗俄体镇鑫禄五金建材商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1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景纯,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科右前旗俄体镇鑫禄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科右前旗俄体镇本街。负责人刘恒录,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科右前旗俄体镇本街。委托代理人刘雪娇(系刘恒录女儿),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科右前旗俄体镇本街。上诉人张景纯因与被上诉人科右前旗俄体镇鑫禄五金建材商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8:40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景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张景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长虹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苗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