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义群与刘召、李福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C}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执86号 杨义群,男性,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弓棚村8组。 刘召,男性,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东田青年城A8栋2单元804室;李福丽,女性,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东田青年城A8栋2单元804室。 本院在执行杨义群与刘召、李福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8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林 审判员 江海峰 审判员 艾学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