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东港市支行与孙红秋许天文倪利国李美欣马玉权段艳珍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孙红秋,许天文,倪利国,李美欣,马玉权,段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88号。负责人张玉龙,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晓飞,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红秋,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许天文,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倪利国,男,1979年3月2日出生,锡伯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美欣,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马玉权,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段艳珍,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红秋、许天文、倪利国、李美欣、马玉权、段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6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现被执行人许天文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执行被执行人马玉权银行存款6080元。经查,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