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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治甲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治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更132号罪犯王治甲,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通渭县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通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治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8月29日,本院以(2014)定中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8分,并取得服装定制初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减刑以来,共获表扬6个。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多次奸淫幼女,犯罪情节恶劣,属司法解释规定从严控制减刑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治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