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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海成、李海青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成,李海青,沈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成,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老河口市,证件号码420682195210070014。被执行人李海青,地址老河口市。被执行人沈秋焕,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襄樊市老河口市。李海成与李海青、沈秋焕人格权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青、沈秋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海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海青、沈秋焕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海青、沈秋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海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青、沈秋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海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继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