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磊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熙街某网吧302包房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放于床头枕头上的苹果7Plus128G型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80元。2017年3月22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将被告人张磊抓获,并追回赃款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张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磊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张磊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张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磊继续退赔4130元,连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350元,以上共计448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