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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田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张美莲、张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田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美莲,张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107号原告:天津田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田寿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张美莲,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彦,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田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莲、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田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