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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1,女,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2,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兴,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2,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3,男,汉族,1957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4,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李某2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1、李某2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某1、李某2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李某1、李某2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均由李某1、李某2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张 奥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