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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文在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文化广场雅斯特酒店旁天丰网吧一楼,向吸毒人员袁某贩卖毒品,并收取了人民币200元,后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从袁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圆形药片2颗,净重0.2克,白色晶体2小袋,净重0.76克;从李文身上查获圆形药片6小袋共8颗,净重0.61克,白色晶体6小袋,净重3.3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圆形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袁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检定证书,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额,因其尚未流入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抓获被告人李文时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健薇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马 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