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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文成、何洪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成,何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成,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何洪庆,男,汉族,1982年8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文成与何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