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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伍佰平、安新县三台镇吉尔康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佰平,安新县三台镇吉尔康鞋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佰平,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新县三台镇吉尔康鞋厂,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店上村。经营者:马红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伍佰平因与被上诉人安新县三台镇吉尔康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佰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伍佰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由上诉人伍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代理审判员  庞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