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蔡文水与王朝阳、丁留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水,王朝阳,丁留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41号原告蔡文水,男,汉族,2002年2月7日出生,现住确山县法定代理人蔡社会,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现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阳,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丁留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现住确山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17915486负责人谢中宇,住所地:驻马店市。原告蔡文水与被告王朝阳、丁留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不具备鉴定条件,正在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行起诉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水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蔡文水负担。审判员  孙明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