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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双清区华恒包装纸厂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水利局,邵阳市双清区华恒包装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伍先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双清区华恒包装纸厂。法定代表人:雷双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双清区华恒包装纸厂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3行审第13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