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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与杨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杨玉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37号原告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龙,系经理。被告:杨玉春,男,70岁,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竹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