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兴与吴笛、陈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吴笛,陈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731号原告:张兴,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吴笛,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小娟,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与被告吴笛、陈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兴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