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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兴与吴笛、陈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吴笛,陈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731号原告:张兴,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吴笛,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小娟,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与被告吴笛、陈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兴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