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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荆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荆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荆晓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志强与荆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荆晓磊的银行存款2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荆晓磊已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荆晓磊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员王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