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荆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荆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荆晓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志强与荆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荆晓磊的银行存款2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荆晓磊已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荆晓磊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员王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