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王茂书龙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龙泽勋,王茂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61号原告:刘正华,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龙泽勋,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茂书,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正华与被告龙泽勋、王茂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刘正华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