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爱莲与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莲,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922号原告张爱莲,女,汉族,1945年2月2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甫,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莲诉被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爱莲承担。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