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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昌根、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昌根,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破申4号申请人:盛昌根,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金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494048-9。法定代表人:杜俊,该公司董事长。盛昌根申请对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作出受理申请前,盛昌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书。本院认为,盛昌根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盛昌根撤回对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程 毅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陈锦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继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