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隆维清、邢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维清,邢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隆维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邢光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维清、邢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隆维清、邢光珍的执行标的为6021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