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萧县赵庄镇赵庄村陈堂寺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萧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赵庄镇赵庄村陈堂寺第六村民组,萧县不动产登记局,安徽省萧县赵庄镇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2行初29号原告萧县赵庄镇赵庄村陈堂寺第六村民组。负责人陈永知,组长。委托代理人程言志、陈胜楠,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491H。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华、熊玉峰,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安徽省萧县赵庄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萧县赵庄镇赵庄,组织机构代码152460778。法定代表人王敦玲,主任。委托代理人余雷,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赵庄镇赵庄村陈堂寺第六村民组诉被告萧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萧县赵庄镇赵庄村陈堂寺第六村民组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萧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萧县赵庄镇赵庄村陈堂寺第六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萧县赵庄镇赵庄村陈堂寺第六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袁 元审 判 员 单光金人民陪审员 李文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