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玲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玲,女,1979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2月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梅溪派出所现场控制,于同年8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实施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同年9月20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玲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刘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玲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玲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小忠审 判 员 黄启宇代理审判员 漆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阳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