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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田保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田保勤,李雨霞,叶存发,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62号。负责人杨洁,行长。被执行人田保勤,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李雨霞,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叶存发,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芳,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诉田保勤、李雨霞、叶存发、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可供执��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1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