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842号案外人:钟丽莎,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杨府山路5弄26号。法定代表人:李筱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向五块石村3组。法定代表人:陈岳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钟丽莎于2017年4月14日对执行金牛区赛云台东二路99号1栋6单元1003号房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钟丽莎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钟丽莎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丽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何云鹏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邱家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