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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602号原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苏州市。原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