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穆建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建国,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农安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建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建国于2015年1月19日10时许,伙同周洪江、张德维、周洪卫(均已判刑),先后在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和平家园小区、铁东区牡丹御景小区、铁东区压铸小区、铁东区薄板厂家属楼小区,趁家中无人之机,多次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实施盗窃,盗得创维牌电视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棕色貂皮大衣一件、现金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创维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28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2015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穆建国伙同他人在四平市入户盗窃两次,盗得创维牌电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貂皮大衣一件。经鉴定,被盗创维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28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周洪江、张德维、周洪卫的供述、失主金某某、刘某某、刘某、董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穆建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建国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