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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肖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肖珍,衡阳保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文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珍,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原审第三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彭喜保。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肖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并履行了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上诉人亦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因上诉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亦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上诉案件受理费可不再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巍代理审判员  朱宇明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