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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家敏与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敏,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熊万华,余华,刘强,杨巍然,刘燕华,杨家敏,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熊万华,余华,刘强,杨巍然,刘燕华,杨家敏,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熊万华,余华,刘强,杨巍然,刘燕华,杨家敏,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熊万华,余华,刘强,杨巍然,刘燕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12号原告:杨家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卫东,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熊万华,女,生于1971年4月2日,住襄阳市襄城区陵园路。第三人:余华。第三人:刘强。第三人:杨巍然。第三人:刘燕华。原告杨家敏与被告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家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家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学斌人民陪审员  游从楷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