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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14号莫建新与曹健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建新,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莫建新,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岩嘴头村。被执行人曹健,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田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建新与被执行人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莫建新与被执行人曹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莫建新发现被执行人曹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