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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远洪、成都市锐兴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远洪,成都市锐兴建筑机具租赁站,成都俊玲科达电气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朱远洪,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锐兴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负责人陈滔,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俊玲科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马文俊,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李炳锌,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铮。本院在执行朱远洪、成都市锐兴建筑机具租赁站、成都俊玲科达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向第三人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611953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而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到期债权的611953元予以强制执行,扣划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在农行崇州三江分理处22×××48账户存款6119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