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邱磊与申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磊,申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963号原告:邱磊,男,个体户。被告:申永红,男,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邱磊与被告申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邱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968元,原告邱磊已预交19984元,由原告邱磊负担19984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