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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宗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宗亮,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周宗亮饮酒后驾驶渝D×××××小轿车搭载1人从本区西城新苑出发,行至本区巴福镇西和路二指湾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渝C×××××轻型货车发生擦挂事故(周宗亮对此事故无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二人在交警队处理时,民警发现周宗亮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带周宗亮到医院提取了血液。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宗亮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mg/lOOml。被告人周宗亮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宗亮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宗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