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与陕西福多多商贸有限公司、李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陕西福多多商贸有限公司,李凡,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被执行人陕西福多多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凡,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福多多商贸有限公司、李凡、李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07)西碑证经字第1153号公证书、(2010)西碑证经字第1458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向本院确认称被执行人陕西福多多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关还款义务,请求本院依法结案。被执行人李凡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1086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47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 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