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宋祖红、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祖红,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宋祖红,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00号(元盐业公司院内南三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L0487551XR(5-6)。法定代表人:黑广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祖红与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率的本院(2017)皖1126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农村公路局有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农村公路局处的工程款收入961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钱远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