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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齐静与杨双军、谢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静,杨双军,谢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齐静,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杨双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乘务员,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谢丽玲,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杨双军妻子。本院在执行齐静与杨双军、谢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在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谢丽玲98748.66元,剩下余款从2017年5月份起,每月从襄北机务段扣留1800元直至12.6万元执行款扣完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