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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林虎与尹基柱、李德山、李光荣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虎,尹基柱,李德山,李光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21号原告:林虎,男,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尹基柱,男,成年人,住延吉市。被告:李德山,男,成年人,住延吉市。被告:李光荣,男,成年人,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虎诉被告尹基柱、李德山、李光荣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虎负担。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