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井信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合利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信,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合利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井信,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合利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人李井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合利汽车修理厂支付案款11395元,并负担执行费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正 发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