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吴金龙王洪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吴金龙,王洪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吴金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洪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高福川申请执行吴金龙、王洪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金龙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刘建民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