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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吴金龙王洪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吴金龙,王洪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吴金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洪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高福川申请执行吴金龙、王洪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金龙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刘建民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