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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曾庆银与李广帅、嘉祥县鹏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银,李广帅,嘉祥县鹏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326号原告曾庆银,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广帅,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嘉祥县鹏飞运输有限公司,驻嘉祥县建设路61号。办公电话0537-686****法定代表人李卡,职务总经理。原告曾庆银与被告李广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广帅、嘉祥县鹏飞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广帅、嘉祥县鹏飞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银撤回对被告李广帅、嘉祥县鹏飞运输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飞 百度搜索“”